关于《中辉期货川海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有资金退出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并托管人:
2024年5月15为中辉期货川海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拟申请赎回川海一号200136.11份,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条及合同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取得其同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本次赎回申请触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条款,为保证产品流动性,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和遵守合同的前提前,自有资金拟同步赎回903596.70份额,赎回后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比例为51.02%,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的例外情况。
特此公告!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