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根据《中辉期货川海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版)》(以下简称“合同”)第十五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第(二)节“投资经理的变更”规定:“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上述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委托人不同意投资经理变更的,有权提前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第十五节规定,《中辉期货川海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投资经理为李华,现因管理人业务需要,自2023年8月10日起本计划投资经理变更为何慧。
特此公示说明。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0日